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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被处罚单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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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司罚决字〔2025〕1号 |
王学峰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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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其警告处罚,并处人民币二千元的罚款,当事人应当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 |
马鞍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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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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