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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067999/202009-00175
  •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法制工作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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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关键词:

    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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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司法局裁量基准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2026-04-13  14:55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现将《马鞍山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

一、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实施。业务工作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时,应当说明《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行政处罚超出《裁量权基准》相应幅度规定的,应当经业务工作部门集体讨论,并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未作说明的,审核案卷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要求其补充说明。

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能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附件:马鞍山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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