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律师执业范围咨询

发布日期:2026-03-10 16:53 作者:许阳 来源:部门信箱 【字体:     阅读:
内 容:
您好,根据我国司法部颁布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在本条款实践过程中我有以下相关问题咨询: 1. T大学法学院教职工在律所担任兼职律师时,接受T大学本校毕业生作为原告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被告)委托,担任代理人。是否构成违反本规定? 2. T大学法学院教职工在律所担任兼职律师时,接受T大学其他教职工作为原告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被告)委托,担任代理人。是否构成违反本规定? 3. 若相关行为构成违反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如何进行举报或维权?
答 复:
您好!就您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1、您所提及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 1996 年 11 月 25 日以第 47 号部令颁布),已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被司法部第 116 号部令《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正式废止。《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被 2008 年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12 号,现行有效版本为 2016 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版)替代,相关兼职律师管理的核心规则整合至更高位阶的法律和规章中。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 12 条规定: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该条款的核心旨在防范兼职律师因本职工作与律师执业存在利益冲突,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本职工作单位的正当利益。
现行《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 12 条内容未作单独条款表述,而是通过律师执业通用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兼职律师执业的特殊前提约束等规定进行了整体承接。

2、关于您所问的问题1和2所假设的两种情形是否违规,关键要看在具体案情下该律师代理行为是否违反了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禁止规则等。

3、您所问问题3,若案件利害关系人认为相关兼职律师的代理行为存在违规现象或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向该兼职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或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者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反映。